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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戚墅堰公司注冊 發布日期:2021-04-08
2021兩類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何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何不同?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是不同的。
(1)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規定與公司章程的任意事項記載是相互銜接的,就是公司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需要和法律授權,自行決定記載哪些必備事項之外的其他事項。
(2)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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